問題詳情

31 根據團體協約法規定,勞方有 2 個以上之工會,或資方有 2 個以上之雇主團體提出團體協約之協商,他方要求推選協商代表而無法產生協商代表時,應如何處理?
(A)依會員人數比例分配產生
(B)由所有會員投票產生
(C)由主管機關交付仲裁
(D)延期協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12707
統計:A(258),B(37),C(57),D(10),E(0)

用户評論

2014-12-20】評論

團體協約法(民國103年06月04日)第 6 條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無正當理由:一、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二、未於六十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三、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依前項所定有協商資格之勞方,指下列工會:一、企業工會。二、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三、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職業工會或綜合性工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