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甲、乙與丙想以發起人之身分共同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與丙若為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人,則不得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
(B)甲、乙與丙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
(C)甲、乙與丙須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
(D)甲、乙與丙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抵充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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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阿摩幫幫我】評論

A第 128 條

阿軟】評論

(A)公司法第128條(發起人之限制)﹝1﹞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 ﹝2﹞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人,不得為發起人。 ﹝3﹞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公司或有限合夥。   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B)第129條(章程之絕對應載明事項)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   四、本公司所在地。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