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關於人民之納稅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有關於稅務之事,皆須由法律明確定之,不得授權行政命令定之
(B)特別公課之徵收,不受租稅法定原則之拘束
(C)課稅原因事實之有無的認定,不屬於租稅法定原則範圍內
(D)人民得以國家機關未妥善運用稅款為由,拒絕繳納稅款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19308
統計:A(221),B(83),C(291),D(4),E(0)

用户評論

【用戶】林信昌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217號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乃在揭示「租稅法律  主義」,其主要意旨係指人民僅依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  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之義務,課徵租稅固不得違反上述意旨,  惟關於個別事件課稅原因事實之有無及有關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則屬事實  認定問題,不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範圍。

【用戶】Y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個別事件課稅原因事實之有無及有關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則屬事實  認定問題,不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範圍。

【用戶】邱孟芹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請問A要如何改較適當?

【用戶】canislupus_wo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釋字346號:(A)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前經本院釋字第二一七號解釋釋明其意旨。有關納稅義務之事項,固宜於名為稅法之法律中規定之,惟憲法並未限制其應規定於何種法律,而立法機關就某種稅捐是否課徵,認為宜授權主管機關裁量,因而以目的特定、內容具體及範圍明確之方式,所為之授權規定,亦非憲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