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信昌】評論
釋字第217號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乃在揭示「租稅法律 主義」,其主要意旨係指人民僅依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 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之義務,課徵租稅固不得違反上述意旨, 惟關於個別事件課稅原因事實之有無及有關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則屬事實 認定問題,不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範圍。
【Yan】評論
個別事件課稅原因事實之有無及有關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則屬事實 認定問題,不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範圍。
【邱孟芹】評論
請問A要如何改較適當?
【canislupus_wo】評論
釋字346號:(A)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前經本院釋字第二一七號解釋釋明其意旨。有關納稅義務之事項,固宜於名為稅法之法律中規定之,惟憲法並未限制其應規定於何種法律,而立法機關就某種稅捐是否課徵,認為宜授權主管機關裁量,因而以目的特定、內容具體及範圍明確之方式,所為之授權規定,亦非憲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