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龜】評論
遺囑人以第二遺囑撤回第一遺囑後,再以第三遺囑明示撤回第二遺囑時,則第一遺囑之效力如何?(A)效力未定 (B)視為撤回 (C)有效 (D)無效~解析:這一題應該只是單純的考民法1219,而不是考民法1220。第一遺囑:將房子遺贈給乙。第二遺囑:撤回第一遺囑。(因為乙頂我的嘴)第三遺囑:撤回第二遺囑。(因為乙買我最愛吃的蜂蜜蛋糕給我吃)民法第 1219 條(明示撤回以遺囑撤回遺囑)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民法第 1220 條(法定撤回(一)-前後遺囑相牴觸)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此即<後遺囑優先原則:遺囑制度之目的既在尊重遺囑人之遺志,則有日期不同之前後遺囑時,應以最接近遺囑...
【最後階段】評論
請問,若出現第四份撤回第三份時,是第幾份復活呢?謝謝
【Weisen Wang】評論
如果有第4分那就變成這樣 4(X)3(X)2(O)1(O) 但第2遺囑又撤回第1遺囑 所以第1遺囑無效 等於沒有成立遺囑..
【Eason Liu】評論
請問有高手可以幫我解釋這是甚麼意思嗎? 甚麼時候要撤回或是不撤回仍為有效?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