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4.依我國所得稅法第 14 條規定,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滿「幾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課稅?
(A)一年
(B)三年
(C)五年
(D)七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25397
統計:A(134),B(115),C(20),D(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股東階段、稅率、計算、特殊所得課稅

用户評論

【用戶】Annie Chen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14 條Ι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