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姐】評論
★請踴躍按讚,支持最佳姐★行政罰法第 14 條 (故意共同違法)I.故意共同實施(B)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C),分別處罰之。 II.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D)。 II.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以通常之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行政法上共同違法之規定,不採刑法有關教唆犯、幫助犯之概念,此因行政罰之不法內涵及非難評價不若刑罰,且為避免實務不易區分導致行政機關裁罰時徒生困擾之故。所謂「故意共同實施」,係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之事實或結果由二以上行...
【法警 加油】評論
ACD基本上就14條B行政罰法第七條 非...
【范威邦】評論
不小心殺死人與過失致人於死 雖然都造成對方死亡 但在法理上卻不同 故意是挑戰公權力 過失則是在不經意間犯錯 故判決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