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依行政罰法規定,對共同違法行為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區分共同正犯、教唆或幫助犯
(B)共同實施違法行為者,不問其故意或過失,一律以共同行為予以處罰
(C)處罰之輕重依各行為人參與情節決定之
(D)因身分成立之違反行政法義務行為,無身分之共同行為人仍應處罰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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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最佳姐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請踴躍按讚,支持最佳姐★行政罰法第 14 條 (故意共同違法)I.故意共同實施(B)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C),分別處罰之。 II.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D)。 II.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以通常之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行政法上共同違法之規定,不採刑法有關教唆犯、幫助犯之概念,此因行政罰之不法內涵及非難評價不若刑罰,且為避免實務不易區分導致行政機關裁罰時徒生困擾之故。所謂「故意共同實施」,係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之事實或結果由二以上行...

【用戶】法警 加油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ACD基本上就14條B行政罰法第七條 非...

【用戶】范威邦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不小心殺死人與過失致人於死 雖然都造成對方死亡 但在法理上卻不同 故意是挑戰公權力 過失則是在不經意間犯錯 故判決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