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一 一】評論
民訴第 500 條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貼貼樂 ( ̄︶ ̄)↗】評論
(C)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之不變期間為之 V民事訴訟法 第487條 (抗告期間)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 第四編抗告程序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