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u Xu】評論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4條:本法第3條至第5條及第15條所稱於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領域內有住所,指以久住之意思,住於我國領域內,且持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者。
【GRACE】評論
名 稱:國籍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08 日第 8 條 依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申請歸化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二、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但未滿14歲或年滿14歲前已入國,且未再出國者,免附。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四條第二項之申請人及第七條申請隨同歸化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免附。四、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證明文件。但本法第四條第二項之申請人及第七條申請隨同歸化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免附。五、未婚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