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Olivia】評論
[整理]姓名條例 第 2 條姓名文字未使用第一項所定通用字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我要考上POST】評論
改第7條 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其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理。
【Juju】評論
姓名條例第 2 條 第2項姓名文字未使用第一項所定通用字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第 6 條 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
【GRACE】評論
名 稱:姓名條例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第 6 條 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第 7 條 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其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