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未使用本名者,姓名條例如何規定?
(A)無效
(B)不予登記
(C)不予受理
(D)不予限制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7029
統計:A(157),B(199),C(740),D(8),E(0)

用户評論

xxxOlivia】評論

[整理]姓名條例 第 2 條姓名文字未使用第一項所定通用字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我要考上POST】評論

改第7條 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其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理。

Juju】評論

姓名條例第 2 條 第2項姓名文字未使用第一項所定通用字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第 6 條 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

GRACE】評論

名  稱:姓名條例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第 6 條   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第 7 條   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其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