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田光夫】評論
回4樓,因為甲有殺人的故意,但沒有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的故意,於法條(刑272)的構成要件及內涵不該當,所以只論故意殺害普通人之罪。
【Sylvie】評論
A 是打擊錯誤的 搞混
【林宗佑】評論
E的答案用38條第三項: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得沒收這樣不是可沒收嗎?
【Wilson Wang】評論
為什麼不是B
【岩田光夫】評論
回4樓,因為甲有殺人的故意,但沒有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的故意,於法條(刑272)的構成要件及內涵不該當,所以只論故意殺害普通人之罪。
【Sylvie】評論
A 是打擊錯誤的 搞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