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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9條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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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350條 (提起上訴之程式)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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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40條 (上訴期間)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 第三編上訴審程序 第一章第二審程序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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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41條 (上訴之程式)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