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關於國家機關的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之規定應如何?
(A)須全部以法律規定之
(B)得全部以命令規定之
(C)須於憲法全部規定之
(D)法律得僅為準則性之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62714
統計:A(171),B(7),C(18),D(503),E(0)

用户評論

【用戶】bowthron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66 號解釋理由書認為:國家為避免性交易活動侵害其他重要公益,而有限制性交易行為之必要時,得採何種法規範層級之保留,為合理明確之管制?(A)憲法保留 (B)絕對法律保留 (C)相對法律保留(D)非屬法律保留憲法保留:立法機關不得制定法律限制,如人身自由。國會保留(絕對法律保留):罪刑法定主義,不得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已發布命令為之。一般法律保留(相對法律保留):以法規命令規範,如關於給付行政措施。非屬法律保留:執行法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