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教育基本法第2 條明定教育權之主體在於
(A)教師
(B)學生
(C)家長
(D)人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42949
統計:A(25),B(459),C(6),D(2630),E(0)

用户評論

【用戶】Cyong Yin Fa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2 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用戶】Cyong Yin Fa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2 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 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 其對基本人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