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moler Teac】評論
X(B)犯罪嫌疑人為拘捕到案,應等候其辯護人到場再行詢問,但等候時間不得逾10X小時→不得逾四小時。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107點 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得隨時提出委任書狀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者,應以電話將詢問時間及處所通知其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係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等候其辯護人到場之時間,自通知時起,不得逾四小時。O(A)原則上應問錄分離,並全程錄音,必要時全程錄影第125點 詢問犯罪嫌疑人之筆錄,應採一人詢問,另一人記錄之方式製作。但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為之,而有全程錄音或錄影者,不在此限。惟應將具體事由記明於筆錄。 O(C)筆錄不得竄改、挖補或留空行第121點 筆錄不得竄改、挖補或留空行,如有增刪更改,應由製作人及受詢問人在其上蓋章或按指印,其刪除處應留存原字跡,並應於筆錄左方空白處記明更改字數。繕妥後應先交受詢問人閱覽或向其朗讀,並詢其有無錯誤及補充意見,如受詢問人請求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 以電腦製作筆錄者,得引導受詢問人於電腦螢幕閱覽筆錄或向其朗讀,如有錯誤、補充意見或受詢問人請求記載增刪、變更者,立即於電腦檔修正之 O(D)受詢問人拒絕回答,不得強制為之第124點 受詢問人拒絕回答或拒絕在筆錄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時,不得強制為之,但應將其拒絕原因或理由記載於筆錄上,仍可發生筆錄之效力。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X(B)犯罪嫌疑人為拘捕到案,應等候其辯...
【Bul】評論
辯護人4小時通譯6小時
【gogoro】評論
刑事訴訟法93-1條一項5款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