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moler Teac】評論
X(B)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時,其時間自X到達勤務處所起X,不得逾3小時→其時間自攔停起→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O(A)受檢人未攜帶證件或拒不配合表明身分,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得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O(C)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檢查引擎或車身號碼O(D)遇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警察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要求駕駛人熄火離車執行路檢攔檢身分查證作業程序(二)執行中: 1.受路檢、攔檢或身分查證人同意: (1)實施現場路檢、攔檢或 身分查證。(2)受檢人未攜帶身分證件 或拒絕出示身分證件或出示之身分證件顯與事 實不符,而無從確定受檢人身分時,帶往警察局、分局或分駐所、派 出所查證,並應即報告 勤務指揮中心。 (3)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 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 停起,不得逾三小時。(4)告知其提審權利,填寫 及交付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通知書,並通知 受檢人及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5)受檢人雖同意受檢,於 查證身分過程中,復對警察查證身分職權措施 不服,並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相關程序與 不同意受檢程序相同,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 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https://www.ylhpb.gov.tw/df_ufiles/a/%E5%9F%B7%E8%A1%8C%E8%B7%AF%E6%AA%A2%E6%94%94%E6%AA%A2%E8%BA%AB%E5%88%86%E6%9F%A5%E8%AD%89%E4%BD%9C%E6%A5%AD%E7%A8%8B%E5%BA%8F.pdf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X(B)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時,其時間自☆...
【gogoro】評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2項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