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關於不得上訴第三審(《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依照司法院釋字第 752 號解釋,《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之案件,就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而第二審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部分,與《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B)《刑法》第 335 條侵占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不受理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C)《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D)依前述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8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加油!我要考上書記官!】評論

釋字第752號解釋就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而...

吐納之間】評論

釋字第752號解釋就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而...

Zhao Yirui】評論

(★)  ★★★752★★★★★★★★:1....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1.刑事訴訟採三級三審制,但若犯法定刑較輕的罪(如刑期三年以下、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贓物等罪),經第二審法院刑事判決,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

Hao】評論

釋字第752號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該條第1款及第2款下併稱系爭規定)係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訴訟制度之功能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運用等因素,所為之裁量。倘就系爭規定所列案件,被告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而第二審駁回上訴或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因其就第一審有罪之判決,已有由上訴審法院審判之機會,就此部分,系爭規定不許其提起第三審上訴,屬立法形成範圍,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