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司法警察實施偵訊過程取得自白或不利陳述,下列何項情形原則上無證據能力?
(A)犯罪嫌疑人委任律師尚未到場仍予以偵訊
(B)通知到場犯罪嫌疑人未告知緘默權
(C)通知到場犯罪嫌疑人未告知得委任辯護人
(D)逮捕到場犯罪嫌疑人未告知罪名
(E)犯罪嫌疑人未同意夜間偵訊

參考答案

答案:A,E
難度:非常困難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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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yamoler Teac】評論

(A)犯罪嫌疑人委任律師尚未到場仍予以偵訊→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E)犯罪嫌疑人未同意夜間偵訊→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B)通知到場犯罪嫌疑人未告知緘默權、(C)通知到場犯罪嫌疑人未告知得委任辯護人、(D)逮捕到場犯罪嫌疑人未告知罪名→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項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第158條之2(不得作為證據之情事1)  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項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A)犯罪嫌疑人委任律師尚未到場仍予以偵★...

馬路小天使】評論

第 158-2 條 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項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

排灣勇士】評論

A選項是否經拘提逮捕詞意不清,若是,原則上適用§158.2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