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系氣質妹」】評論
原則上,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構成犯罪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構成刑法第315-1條第2款「妨害秘密罪」;與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也構成通訊保障與監察法第24條的「違法監聽罪」。例外可以竊錄、免責的情況「無故」竊錄,才會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反過來說,只要你是「有故」,那就可以偷錄音了。另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還有一個免責規定。只要:1.你是通訊的一方,或是得到通訊者的同意並且2.不是出於「不法目的」就不處罰。因此,如果你是通話者,為了正當合法的目的而在談判過程中偷偷錄音,就有可能合法。反過來說,如果你是竊錄「他人的對話」,例如配偶與小三的通話紀錄、對話過程,就算目的正當,仍然是違法的。什麼是「無故」或「不法目的」呢?無故與不法目的很抽象,不過我國法院倒是有一些例子可以參考。舉例來說,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第106年度自字第3號刑事判決中,被告在原告的診所任職,但是為了工作與薪資產生糾紛,為了在勞資調解與訴訟程序中能夠保留有利事實,便在與雇主(原告)對談的過程中偷偷錄音,以求自保。這個案件中,每次的錄音,被告都是通話中的一方,法院認為被告又是為了保全訴訟證據,因此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的免責例外,因此判決被告偷錄音的行為無罪。再舉一個例子,過去壹傳媒的某個新聞要爆料一間幼兒園不給予正確薪資、違反勞基法,因此派記者去採訪並偷偷錄音,被採訪的園長發現以後就怒而提告妨害秘密。法官認為,雖然記者偷錄音構成竊錄的行為、很不對,但是記者是為了揭露不良企業違反勞基法的事實,這樣的目的具有公益性、正當性,因此例外地判記者無罪。總括來說,如果你是「保全證據、訴訟自保」、「具有公益性」,那就可以偷錄音。偷錄音但違法的示範:偷錄「別人之間的對話」。切記,你想要偷錄音,最好先確定你是通話者之一,否則很有可能構成犯罪。例如,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105年度上訴字第1722號刑事判決,被告為了要抓姦,就在配偶的手機安裝錄音功能,竊錄配偶與小三的對話。被告雖然主張自己是為了要提告妨害家庭才進行蒐證,但法官認為被告並不是通話的一方,就算目的有所正當,但不符合免責規定,因此判決被告有罪。碰到任何糾紛,如果有正面對談的機會,通常只建議把過程紀錄下來。不過,如果對方不願同意錄音,視個案的情形,如果有自保的必要性、有打官司的可能性,只要基於正當目的,有時也建議冒險偷錄音。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原則上,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構成犯罪無...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11.甲心疑其妻 A 女外遇,為能掌握 A 女行蹤,於其使用車輛上安裝 GPS。依實務見解,甲之行 為應如何論罪?(B)甲該當竊錄之妨害秘密罪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告訴乃論】§319﹝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第315條之3(持有妨害秘密之物品)﹝1﹞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25. 刑法第316條為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本罪之行為主體?(A)藥商 護士e.g.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護理人員或護理機構及其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違反者...
【Hao】評論
刑法第315 條之1 所謂的「電磁紀錄」,是指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似的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的紀錄;而所謂「竊錄」,則指暗中錄取的意思,亦即行為人以某種設備置於被錄者難以查覺的暗處,暗中錄取被錄者的聲音、影像或其他不欲人知的資訊而言,不以錄取者須為聲音或影像為限。查GPS 追蹤器的追蹤方法,是將自人造衛星所接收的資料,透過通訊系統傳至接受端電腦,顯示被追蹤對象的定位資訊,透過通訊網路傳輸,結合地理資訊系統對於個人所在位置進行比對分析,而獲取被追蹤對象的所在位置、移動方向、移動速度以及停留時間的電磁紀錄,固然未捕捉個人的聲音、影像,但仍屬本條所規範的「竊錄」行為無疑。BY 最高法院審理106台上字第3788號王育洋妨害秘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