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規定:「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前項已執行之期間內。」(嗣 94 年 2 月 2 日修正公布同條時,移列同條第 3 項,僅調整文字,規範意旨相同),其中有關裁判確定前未逾 1 年之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內部分,依司法院釋字第 801 號解釋,違反下列何項憲法原則?
(A)罪刑相當原則
(B)平等原則
(C)明確性原則
(D)法律保留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8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加油!我要考上書記官!】評論

釋字801有關裁判確定前未逾1年部分之羈...

吐納之間】評論

釋字801有關裁判確定前未逾1年部分之羈...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評論

釋字801中華民國86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77條第2項規定:「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1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前項已執行之期間內。」(嗣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同條時,移列同條第3項,僅調整文字,規範意旨相同),其中有關裁判確定前未逾1年之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內部分,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