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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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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636號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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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636:1. 到場。2.具詰。3.受訊問及對質詰問。4.據實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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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636理由書 第11段 刑事案件中,任何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於他人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皆有為證人之義務,證人應履行到場義務、具結義務、受訊問與對質、詰問之義務以及據實陳述之義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六條之六第一項、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百八十七條至第一百八十九條參照)。參考網址: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