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甲至百貨公司購買商品,店主乙交予甲供其觀看,甲趁乙轉身入內備貨,即攜帶商品逃逸。依實務見解,甲應依何罪名論處?
(A)竊盜罪
(B)侵占罪
(C)搶奪罪
(D)詐欺罪

參考答案

答案:A,C
難度:非常困難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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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湯立】評論

乘人不及抗拒

yamoler Teac】評論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6年台上字第6329號 (搶奪/竊盜與強盜﹞按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而用不法之腕力,乘人不及抗拒之際,公然掠取在他人監督支配範圍內之財物,移轉於自己實力支配下為構成要件。搶奪罪之乘人不備或不及抗拒而掠取財物者,不以直接自被害人手中奪取為限,即以和平方法取得財物後,若該財物尚在被害人實力支配之下而公然持物逃跑,以排除其實力支配時,仍不失為乘人不備或不及抗拒而掠取財物,應成立搶奪罪。申言之,行為人取得動產之行為,如係當場直接侵害動產之持有人或輔助持有人之自由意思,而其所使用之不法腕力,客觀上尚未達完全抑制動產之持有人或輔助持有人自由意思之程度者,應成立搶奪罪。此與行為人取得動產之行為,並未當場直接侵害動產之持有人或輔助持有人之自由意思者,為竊盜罪不同;與行為人取得動產之行為,係當場直接侵害動產之持有人或輔助持有人之自由意思,而其所使用之不法腕力,客觀上已達足以完全抑制動產之持有人或輔助持有人自由意思,亦即客觀上足使該被害人喪失自由意思,而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者,為強盜罪,亦不相同;不可不辨。被告係以假藉向被害人問路或借筆或借用電話,而借得被害人之行動電話,繼而趁被害人不備之際,不顧被害人追趕,攜行動電話逃逸,顯見被告係藉詞誘使被害人將行動電話取出供被告暫時使用,然該行動電話仍屬被害人實力支配範圍之內,被告既乘被害人不備之際,公然取走該行動電話逃逸,所為應與刑法上搶奪財物罪相當(此種犯罪態樣與至銀樓佯稱買項鍊,待取得項鍊,趁店主不注意即轉身逃逸之搶奪犯行,並無二致)等語。http://demo.cktweb.com/laws/www/criminal_code_no.php?c=32510 甲至手機店佯稱要購買手機,老闆乙將手機交予甲供其觀看,甲竟趁乙轉身接電話時,攜帶該手機 逃逸。依實務見解,甲應依何罪名論處?(A)詐欺罪(B)侵占罪(C)竊盜罪(D)搶奪罪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あがつま ぜんいつ】評論

搶奪罪之構成要件:

「哲學系氣質妹」】評論

一、搶奪罪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在此點上本罪與搶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屬單一客體。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一般的財物,如金錢、物品等,不包括槍枝、彈藥、公文、證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則不構成本罪。(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乘人不備,出其不意,公然對財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搶奪行為必須公然進行,但不是指必須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面前實施搶奪行為,而是指公開奪取財物,或者說在被害人當場可以得知財物被搶的情況下實施搶奪行為。搶奪行為是直接奪取財物的動機,即直接對財物實施暴力而不直接對人的身體行使暴力;實施搶奪行為的,被害人可以當場發覺但來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脅迫不敢抗拒。這是搶奪罪與搶劫罪的關鍵區別。即使行為人奪取財物的行為使被害人跌倒摔傷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搶劫罪;對傷害與死亡結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視情況從一重論處或者與搶奪罪實行並罰。但是,如果行為人攜帶兇器搶奪的,則應以搶劫罪論處。奪取的對象必須是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如果搶奪財物的數額不大,就不以犯罪論處;如果故意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則不成立搶奪罪,而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害公私財產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至於搶奪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如為了自己享有而搶奪,為了幫別人而搶奪,不管犯罪的動機如何,只要行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就具備了搶奪罪的主觀要件。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6年台上字第6329號 (...

Bryan Li】評論

搶奪須「公然」、「乘人不備」且具有「對緊密持有之動產緊密持有 」

好運柴犬】評論

大家對於構成要件都相當熟悉,然而本提問題點在於「趁人不備」,在實務見解下,必須是他人可以察覺卻不及抗拒,然而本題的店員根本「無從察覺」,因為已經入內備貨了,怎麼察覺行為人要逃跑呢?

陳年輝】評論

店主已經把商品交給假客人了,怎麼說是無從察覺,早就是察覺後才想說不會有事進去備貨,又該店在百貨公司,客人皆可進出,怎不是公然。題目的行為不能算侵占(沒要給對方保管的意思)、也不能算竊盜(因有察覺性),那怎麼看都應該算搶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