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系氣質妹」】評論
大法官認為,肇事逃逸罪對於「肇事」規範了兩種事故情形:1.因為駕駛人的故意或過失2.不是因為駕駛的故意或過失第1點沒有任何爭議,但是第2點「不是因為駕駛的故意或過失」的車禍會不會構成法律上的肇事,一般人沒辦法理解或遇見,所以這個部份違反了「法律明確性原則」。再來是刑度的部分,目前法律所規定的刑度是1年以上到7年以下,而且沒有易科罰金的規定。在這樣的情形下,有些案子實在是太過輕微、連判最輕的1年有期徒刑都嫌太重,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因此, 大法官判定,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違憲」。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大法官認為,肇事逃逸罪對於「肇事」規範了...
【TY】評論
補充:刑法185-4因J777有修法,以下為修正法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評論
釋字777號解釋與肇事逃逸罪的修法 一起讀判決新法將「肇事」改為「發生交通事故」,不管有沒有故意過失,只要「發生交通事故」,就不能離開現場,還是要留下來跟傷者或警察表明身分,通知警察處理、協助就醫、對現場做必要處置。立法者還是認為,不管肇事原因為何,只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發生車禍,就要留下來處理。但新法又規定如果逃逸的駕駛人對車禍的發生,沒有過失時,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這個部分就交給法院個案處理。因為法條用語的變更,「肇事逃逸罪」也許應該改為「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新法區分「致人傷害」、「致人於死或重傷」兩種情形,法定刑分別是「致人傷害而逃逸」 6月以上5年以下、「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 1年以上7年以下。換言之,在被害人受到死亡或重傷以外「傷害」的情形,法定刑所有調降。
【研究僧 Anos】評論
新法的修正所以,原本的條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要修正的地方有兩個。第一,「肇事」不符合明確性原則。原本大法官是說,「肇事」這個用語有沒有包含到無過失的駕駛人這件事情不明確。這是大法官留給立法者決定的空間,大法官只說原本的規定看不出來,並沒有說包含到無過失駕駛,就違反罪刑相當、比例原則。但因為這個部分(對車禍無過失的逃逸行為)立即違憲而失效,在777號解釋出爐後,許多法院對無過失駕駛的逃逸行為,都判決無罪。新法將「肇事」改為「發生交通事故」,不管有沒有故意過失,只要「發生交通事故」,就不能離開現場,還是要留下來跟傷者或警察表明身分,通知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