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砂石車司機甲深夜駕駛砂石車行經 N 市環市道路,在十字路口路口轉彎處,砂石車車後輪不慎擦撞到騎乘機車外送餐飲的 A。A 人車倒地受傷,但甲卻全然未覺,繼續往前行駛,經路人B 報警後,始被警察攔截。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甲成立過失傷害罪與肇事逃逸罪
(B)甲僅成立業務過失傷害罪
(C)甲僅成立過失傷害罪
(D)甲成立業務過失傷害罪與肇事逃逸罪刑法及刑事訴訟法3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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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allen31c】評論

現在沒有業務過失致死或傷害了(有的都錯)肇事逃逸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2年台上字第7328號(行為人須認知肇事但致人死傷之事實不必認識﹞     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固以知悉肇事而故意逃逸為要件,惟對於致人死傷之事實,則祇要有該項結果之發生為已足。

TY】評論

補充-->刑法185-4因J777有修法1.) 新185-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2.) J777刑法第 185  條之 4  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102 年 6  月 11 日修正公布同條規定,提高刑度為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要件均相同)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

煎魚喵】評論

97台上4456判例: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逃逸罪,其客觀構成要件為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且致人死傷而逃逸,主觀要件則須行為人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始足當之。(本題中某甲並不知道自己肇事,所以不合乎185-4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