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關於審判中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依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B)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A選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
(C)對於AB選項之但書所為限制,被告不得提起抗告
(D)持有A選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2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哲學系氣質妹」】評論

關於762號解釋的六件事一、卷證資訊獲知...

湯立】評論

依404條AB得抗告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評論

第33條(辯護人之閱卷、抄錄、重製或攝影)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  對於前二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  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