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nseng】評論
藥事法第 四 章 藥物之查驗登記(A)(D)第 39 條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 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 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 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藥品試製經核准輸入原料藥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其申請條件及應繳費用,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輸入藥品,應由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及其授權者輸入。
【au】評論
VS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4條 第一及第二級管制藥品,必要時,其製造得由食品藥物署委託藥商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