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琪112地特三等人事行政必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保障法(111 年 06 月 22 日修正)第 95 條1 申請再審議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2 前項期間自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議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3 再審議之申請,自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確定時起,如逾五年者,不得提起。第 101 條再審議,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章復審程序、第四章再申訴程序及第六章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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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保障法(111 年 06 月 22 日修正)第 95 條1 申請再審議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2 前項期間自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議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3 再審議之申請,自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確定時起,如逾五年者,不得提起。第 101 條再審議,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章復審程序、第四章再申訴程序及第六章執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