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依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意旨,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每週應有 2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規定,係對公務員何種基本權利最低限度的保護要求?
(A)生存權
(B)健康權
(C)工作權
(D)財產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89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珍珠奶茶】評論

釋字第785號【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及外勤消防人員勤休方式與超勤補償案】: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設定任何關於其所屬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不符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保護要求。

edcc452918】評論

釋字第753號及第767號解釋承認健康權為憲法上權利,但關於健康權之意義、性質、依據及保障範圍如何,均未加以界定或說明。本號解釋理由書謂:「人民之健康權,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本院釋字第753號及第767號解釋參照)。憲法所保障之健康權,旨在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之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且國家對人民身心健康亦負一定照顧義務。」明示健康權係從憲法第22條概括性權利保障條款導出,屬憲法未列舉之權利。健康權為複合性權利,兼具自由權與社會權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