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公務人員對於其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評定不服,應循何途徑救濟?
(A)向評定機關提起訴願
(B)向評定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C)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D)向評定機關提起申訴,如遭駁回,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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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珍珠奶茶】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5 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志聰】評論

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保訓會通盤檢討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並以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所附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函知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就公務人員對於考績(成)評定等次,不論甲、乙、丙或丁等評定,均認屬行政處分,對該等處分不服者,均改依保障法所定復審程序請求救濟。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5 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4 條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以下簡稱保障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