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4 條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1.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2.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3.機關長官覆核,4.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5.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