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A) 第 4 條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B) 第 5 條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C) 第 6 條依前二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D) 第 7 條依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五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於停止職務事由消滅後,未經懲戒法庭判決或經判決未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處分,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者,得依法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許其復職,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