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對於懲戒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得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而提起再審
(B)判決確定後受判決人已死亡者,不得提起再審
(C)於原判決執行完畢後,不得提起再審
(D)提起再審之訴,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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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珍珠奶茶】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 第 91 條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提起再審之訴之案件,應不行言詞辯論,於通知監察院或主管機關於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亦同。(A)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提起再審之訴,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第 85 條(B)判決確定後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C) 再審之訴,於原判決執行完畢後,亦得提起之。於原判決執行完畢後,不得提起再審(D) 第 94 條提起再審之訴,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

志聰】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 第 85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二、判決懲戒法庭之組織不合法。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四、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已證明係虛偽或偽造、變造。六、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八、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九、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牴觸憲法。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判決確定後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再審之訴,於原判決執行完畢後,亦得提起之。第 91 條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提起再審之訴之案件,應不行言詞辯論,於通知監察院或主管機關於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亦同。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提起再審之訴,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第 94 條提起再審之訴,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