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A ) 第 9 條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四、休職。五、降級。八、記過。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B) 第 14 條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C) 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D) 第 20 條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