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聰】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第1項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如係主管職務,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