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原住臺東縣延平鄉,生父乙(非原住民)、生母丙(山地原住民),且甲未從具原住民身分之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甲於民國 52 年間經丁(山地原住民,丙之親姊妹)及其贅夫戊(本籍湖南省,民國 89 年歿)收養為養女,又甲於民國 52 年間為收養登記申請時,已約定從養父姓,而戊不具原住民身分。今甲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為山地原住民身分,試問:戶政事務所依法應如何處理?(20 分)又,甲是否得主張改從養母姓並取得原住民身分?(5 分) 相關法條: 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1 項:「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第 2 項:「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身分法第 5 條第 1 項:「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第 2 項:「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 第 3 項:「本法施行前,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父母收養者,不受前項養父母須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77991
統計:A(73),B(3655),C(637),D(333),E(0)
用户評論
【塗塗】評論
語言的構成要素,簡述如下:(一)語意:語言所代表的涵義。(二)語法:語言的結構。(三)語音:語言所發出的聲音。(四)語形:語言的符號與形態。(五)語用:能在不同的時間、地點及情境中適當的使用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