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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依土地稅法第 22 條之 1 規定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幾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
(A)2 年
(B)3 年
(C)5 年
(D)10 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13559
統計:A(18),B(111),C(140),D(15),E(0)

用户評論

乘風遠颺】評論

土地稅法第22-1條 荒地稅徵收對象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農業生產或政策之必要而休閒者。  二、因地區性生產不經濟而休耕者。  三、因公害污染不能耕作者。  四、因灌溉、排水設施損壞不能耕作者。  五、因不可抗力不能耕作者。  前項規定之實施辦法,依平均地權條例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