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a Beaty】評論
第七十一條(103.6.4.修正;自104年度施行)(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妃】評論
107年1月18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謹彙總修正重點如下表。同時提醒三點注意事項:個人於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依股利金額及適用的邊際稅率選擇合併申報,可扣除股利抵減稅額(按股利金額8.5%計算,每戶上限8萬元),或採28%分開計稅。修法後國內個人股東透過國內投資公司投資國內公司,將獲配股利保留在國內投資公司之總稅負為24%;修法後國內個人股東透過國外投資公司投資國內公司,將獲配股利保留在國外投資公司之總稅負為36.8%。再考量CRS及個人CFC可能實施的影響,國內個人股東可考量透過國內投資公司來投資國內公司。股利所得新稅制自107年1月1日開始適用,惟外國股東享有之未分配盈餘稅抵繳稅額可繼續適用至107年12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