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依教師法規定,本法第26條第4項前段所稱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之計算,係指:
(A)行政區內12班以上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之半數
(B)行政區內12班以上之各級學校(不含幼兒園)之半數
(C)行政區內20班以上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之半數
(D)行政區內20班以上之各級學校(不含幼兒園)之半數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16234
統計:A(202),B(269),C(795),D(274),E(0)

用户評論

Yu Wu】評論

˙教師法第 26 條 教師組織分為三級: 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

Yvonne Lee】評論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9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前段所稱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之計算,係指行政區內二十班以上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之半數。

Tai Fong Lee】評論

※補充教師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第 26 條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含附設幼兒園)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冠以學校名稱,執行本法第二十七條各款任務。學校(含附設幼兒園)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校、跨區(鄉、鎮),由同級學校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其名稱由共同組成之學校教師協調訂定。依第一項規定成立學校教師會之學校,其教師不得再跨校、跨區(鄉、鎮)參加學校教師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