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雀兒▅▃▁】評論
學校班級數在12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Shih-ping Tse】評論
第20-1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Yvonne Lee】評論
國民教育法第20-1條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