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依特殊教育法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何種組織,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
(A)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B)身心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C)特殊教育學生輔導會
(D)身心教育學生輔導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65269
統計:A(1734),B(162),C(89),D(19),E(0)

用户評論

Chiung Yueh】評論

1.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2.(C)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D)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3.(C)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

江漓鳶】評論

特殊教育法第 6 條: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前項鑑輔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有關之學生家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Yvonne Lee】評論

特殊教育法第6條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