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漓鳶】評論
第 12 條
【Yvonne Lee】評論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12條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得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向學生收取相當於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
【Tai Fong Lee】評論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目前細則中已無相關規定
【麻雀】評論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25條…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得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向實習學生收取相當於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