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ini Ch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所謂「仲裁」,係指「透過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將爭議委由中立的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會,由該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會作成對當事人具有法定拘束力之仲裁判斷的機制。」主管機關受理仲裁申請後,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選定獨任仲裁人」或「組成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之方式進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