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請問由一位女性醫師獨立開業的耳鼻喉診所,在徵求護士的求才廣告上登載:「女醫師徵護士,限女性,薪資可議,有經驗者佳。」是否違反該條規定?
(A)否,護士的工作性質僅適合女性擔任
(B)是,是性別歧視之工作招募
(C)否,如果是女性雇主招募女性員工可以限女性
(D)是,是性傾向歧視之工作招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24781
統計:A(18),B(659),C(18),D(6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雇主積欠工資之勞工權益保障
用户評論
【林育暄】評論
性傾向應該是同性戀or異性戀or雙性戀的分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