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據我國刑法之規定,以下有關未遂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B)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C)未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D)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05386
統計:A(16),B(51),C(54),D(65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阻卻違法、未遂犯

用户評論

怡吟】評論

d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者,不罰

Moya Moya】評論

第 三 章 未遂犯 第 25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第 26 條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第 27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Good+】評論

第 三 章 未遂犯 第 25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第 26 條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第 27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