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債務人甲就同一原因金錢債務對乙負有原本、利息及費用之債務時,因甲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法應先抵充原本、次充利息、次充費用,不得變更
(B)僅甲得指定應先抵充之債務
(C)僅乙得指定應先抵充之債務
(D)甲、乙得約定應先抵充之債務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42343
統計:A(131),B(42),C(34),D(62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不當得利

用户評論

Sharlene Kuo】評論

第 323 條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饅頭人】評論

請問B為什麼錯?

chiamei.wei】評論

10F張宜文 國二下 (2013/10/25 09:10):2人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3270號要旨:民法第323條並非強行規定,故其所定費用、利息及原本之抵充順序,得以當事人之契約變更之。http:///item.php?id=370467

nx660】評論

樓上的張宜文大大太強了哪裡找來這個判例的 這題我想很久以為是司法自治契約自由聽了先生的一席話使寡人非常的敬佩感謝你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