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 Jou】評論
<A抵押權次序之讓與,屬於一種「依法律行為而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應經登記始生效力。第 758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B因強制執行而生之不動產物權,毋須登記即已生效,只是經登記後,方得處分該物權。第 759 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C本條屬於抵押權之「法定移轉」、而非「意定移轉」,亦即並非屬於「依法律行為」而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因此同樣是毋須登記即已生效。第 295條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
【王慧婷】評論
哪位高手可以將ABCD選項說明更詳細呢??
【Bao-Yuan Liu】評論
依法律行為-要登記始生效力
【蘿莉萌】評論
依法律行為->要登記始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