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包括:(1)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2)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3)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4)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28 條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