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 Ling Shen】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19: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二、調整工作時間。 性別工作平等法§20: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龜龜】評論
甲男受僱於A貿易公司,任職7年,A公司的員工有10人,甲男為了照顧先天性心臟病的4歲兒子丙,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得向 A 公司主張下列何種權利?(A)育嬰假(B)家庭照顧假(C)減少工時(D)調整工時~解析 :→ 受僱者 ( 甲男 ) 於其家庭成員( 4歲兒子 ) 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 ( 先天性心臟病 ) 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