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以下關於「褫奪公權」概念的敘述,何者錯誤?
(A)行為人遭褫奪公權時,喪失擔任公務員及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B)行為人遭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時,應一併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C)褫奪公權在性質上屬於「從刑」
(D)同時受緩刑宣告者,其褫奪公權之期間自緩刑期滿之時起算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97203
統計:A(10),B(52),C(12),D(684),E(0)

用户評論

謝禮吉】評論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不變)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新規定)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不變)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新規定)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新規定)2006年7月1日施行新版刑法時,第三十七條改成緩刑宣告者.要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所以D錯嚕

Zhli Lin】評論

緩刑宣告者.要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Ellen Chen】評論

第 34 條從刑之種類如下:一、褫奪公權。二、沒收。三、追徵、追繳或抵償。第 36 條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第 37 條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