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問有乙所有之土地達20餘年,甲得為如何之主張?
(A)甲無權占有,不得對乙主張任何權利
(B)甲滿足時效取得要件,當然成為地上權人
(C)甲滿足時效取得要件,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D)甲占有之土地已有登記,不符取得時效要件,未取得任何權利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06587
統計:A(45),B(40),C(590),D(9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追訴權與行刑權時效、占有

用户評論

【用戶】廖柏坤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民769: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民772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理由很簡單,在台灣應該找不到未登記之土地如果是這樣的話,這條規定不就架空了@@

【用戶】Jing Yi Wu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甲是以地上權之意思...

【用戶】Ime Moo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不是很明暸.......orz 

【用戶】誠少爺!!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1F:不一定哦!

【用戶】廖柏坤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民769: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民772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

【用戶】光陰一去不復返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甲是以地上權之意思...

【用戶】Ime Moo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不是很明暸.......orz 

【用戶】誠少爺!!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1F:不一定哦!

【用戶】光陰一去不復返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甲是以地上權之意思...

【用戶】Ime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不是很明暸.......or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