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名 稱教師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教師有前項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
【Paul Chen】評論
學校負責調查之單位
【Li-hua Chen】評論
名 稱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九、經學校性別平...
【曾顯智】評論
性平會調查